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台灣就業通-職業訓練

職業訓練

 一、 為協助失業新住民提升就業技能,促進其就業,勞動力發展署所屬五分署自行辦理或結合轄區訓練資源,開辦適合之職類班次,另亦補助地方政府依就業服務轄區產業人力需求、就業機會,規劃辦理在地化之職業訓練,增加新住民失業者參訓之機會。 
二、 失業新住民可參訓職類包含個人服務(如照顧服務、美髮美容、指甲彩繪)、電腦(如電腦美工設計、電腦商務管理、電腦文書)、餐旅服務(如中餐烹飪、餐飲製作、地方小吃)等職類。
三、 對於待業之新住民參加職業訓練,除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外,如參加一個月以上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者,每月得按基本工資之6成申領職訓生活津貼,以安定其參訓期間之生活。
四、 已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之外籍及大陸地區(含香港、澳門地區)配偶,參加職業訓練比照一般國民補助80%訓練費用;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或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各款特定對象身分之失業者,可免費參訓;另符合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或特定對象身分之失業者,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,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核發職訓生活津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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